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伊某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长发
伊某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晓非(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长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某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颜斌,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非,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伊某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伊某区人民法院(2013)伊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长发,被上诉人伊某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退还无证补差15267元、给付自来水差款350元、给付搬家费400元、给付临时安置费1050元、给付利息554.70元,共计17621.70元。
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本院二审审理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长发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无证房屋补偿协议,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且双方已按合同实际履行完毕,上诉人再要求退还无证补差款等费用无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长发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无证房屋补偿协议,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且双方已按合同实际履行完毕,上诉人再要求退还无证补差款等费用无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元由上诉人承担。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黄利
审判员:张紫微

书记员:高冬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