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李威(黑龙江桃源律师事务所)
贾卫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威,男,黑龙江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卫某,男。
上诉人刘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茄宏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董树全
审判员:李金弟
审判员:解涵
书记员:焉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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