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某
张立敏
陈德福(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
汤原县汤某朝鲜族乡裕红村民委员会
林昌范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委托代理人张立敏(系上诉人的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委托代理人陈德福,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原县汤某朝鲜族乡裕红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福裕,裕红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昌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
上诉人刘玉某与被上诉人汤原县汤某朝鲜族乡裕红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汤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汤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刘玉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玉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立敏、陈德福,被上诉人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林昌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银冰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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