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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兵与上诉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吕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兵,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战,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闫振广,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起飞,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上诉人刘某兵因与上诉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吕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黑09**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兵于2018年4月12日以为更好保护自己利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黑09**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刘某兵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0元,减半收取185.00元,由刘某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0元,减半收取185.00元,由刘某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旭辰
审判员  许鸿丽
审判员  迟丽杰

书记员:彭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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