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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洱帆因与被上诉人彭某、庞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洱帆
周光华(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彭某
庞志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庞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洱帆。
委托代理人周光华,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庞志辉、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平。
上诉人刘洱帆因与被上诉人彭某、庞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熊魁
审判员:吴晓梅
审判员:杨荣华

书记员:肖少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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