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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因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银成(系王某某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相一致,有相关书证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在2009年建造诉争房产时,王某某与三上诉人共同生活已六年,且王某某有收入来源,三上诉人上诉主张诉争房产完全是周某甲、刘某某自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元,由上诉人周春英、刘某某和周某乙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铁军 审 判 员  张国忠 代理审判员  高 颖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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