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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因与上诉人夏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宝昌,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代柳怡 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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