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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宝昌,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代柳怡 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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