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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文龙与被上诉人铁力市兴某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铁力市干馏厂留守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铁力市。
委托代理人高天书,系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力市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彩波,职务经理。
第三人铁力木材干馏厂留守处。
法定代表人张正刚,职务主任。

上诉人刘文龙与被上诉人铁力市兴某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铁力市干馏厂留守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781民初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铁力市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亦未能提供被告公司的其它情况,原告提起的诉讼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文龙的起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文龙提起的诉讼,因被告不明确,铁力市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注册登记信息,原审法院以刘文龙的提出的起诉没有明确被告,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晓谦 审判员  夏 岩 审判员  周 磊

书记员:孟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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