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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成文与被上诉人刘玉某、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树满,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友,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成文因与被上诉人刘玉某、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成文、被上诉人刘玉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友、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韩玉红 审 判 员  盖国建 代理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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