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树满、卜立新,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树满、卜立新与被上诉人徐某某、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岔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62元,退还上诉人刘某某。
审 判 长 张 辉 审 判 员 张紫微 代理审判员 高 峰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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