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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喆因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喆
马培德(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刘兴文
秦春楠(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喆,男,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北京铁路局丰台西站职工,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马培德,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文,男,1928年1月16日生退休干部,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秦春楠,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平,男,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唐山市工程咨询中心主任。
上诉人刘喆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喆委托代理人马培德、被上诉人刘兴文的委托代理人秦春楠、原审被告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证实争议款项由被上诉人刘喆支取,且上诉人刘喆无证据证明该款项已交给被上诉人刘兴文,又无证据证实该款项存在赠与的情况,一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依据,故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的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刘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证实争议款项由被上诉人刘喆支取,且上诉人刘喆无证据证明该款项已交给被上诉人刘兴文,又无证据证实该款项存在赠与的情况,一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依据,故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的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刘喆负担。

审判长:赵阳利
审判员:郭建英
审判员:杨晓娣

书记员: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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