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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华山与被上诉人徐海龙、吕某某、耿某、时蕾买卖合同拖欠水泥款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海龙,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蕾,女,汉族。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忠东 审判员  刘树军 审判员  贺 颖

书记员: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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