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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凌某与被上诉人邢某某、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法定代理人:王淑英(上诉人刘凌某母亲),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玉,巴彦县兴隆镇繁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庆杰,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凌某因与被上诉人邢某某、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6)黑0713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凌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淑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玉,被上诉人邢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庆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邢某某一审庭审时到庭应诉,但一审庭审笔录中没有其关于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任何记录,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6)黑0713民初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带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凌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焦 杨 审判员 张紫微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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