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嫩江县。
法定代表人:孟庆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刘某某、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鲁某某于2017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鲁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贺 颖 审判员 王 凤
书记员: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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