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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亚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某,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春平,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刘亚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春平,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4月20日,被告将一百多立方米桦木板方材送到原告处进行干燥,双方约定干燥费为每立方米200元,被告提取干燥板时支付干燥费。被告两次提取干燥板材,一次提取了5m3,支付干燥费3120元,多支付了2000元。另一次被告提取了干燥板材115m3,上甘岭区农商行将这115m3干燥板材拉走,抵偿被告在上甘岭区农商行的贷款,当时没有支付干燥费。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干燥费,2012年12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干燥费23000元的欠条。2013年2月8日,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原告扣留了被告部分桦木板方材没有给付。
原审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干燥桦木板方材,双方约定了干燥费的价格及付款方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为被告干燥了桦木板方材,被告也已给付了部分干燥费,因此,原、被告双方形成的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干燥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两次提取干燥板材,一次提取了5m3,支付干燥费3120元,多支付了2000元。另一次被告提取了干燥板材115m3,当时没有支付干燥费,2012年12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欠干燥费23000元的欠据,2013年2月8日,被告又给付原告2000元干燥费。因此,被告尚欠19000元干燥费未付。被告关于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及返还扣留的桦木板方材的辩解主张,因其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可另行诉讼主张其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刘亚某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王某某的干燥费19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承担31元,被告承担294元。
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干燥桦木板方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已为上诉人干燥了桦木板方材,上诉人也已给付了部分干燥费,故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二审主张的因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桦木板方材并给其造成损失及返还扣留的木材主张,因其在一审未提起反诉,判决上诉人可另行诉讼主张其权利正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上诉人刘亚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于晓星 代理审判员  张紫微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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