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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王可容与被上诉人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可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系刘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袁太友、刘光军(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加调解),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王可容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朝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吕丹丹、代理审判员李小辉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王可容,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其代理人袁太友、刘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杨某某诉称:被告向我借款142990元未偿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并承担利息。
原审被告刘某某、王可容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未借原告的款。
原审查明:被告刘某某与被告王可容系夫妻关系。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均系随州市顺吉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原告是随州市顺吉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9月7日,原告向二被告支付转股费用45000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条,今收到(转股费用)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收款人,王四、刘某某,2012年9月7日”。2012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刘某某协商,被告刘某某将其在随州市顺吉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份以97990元转给原告,同日原告经中国建设银行随州市支行将97990元转入被告王可容在该行的账户上(账号为xxxx02)。后因随州市顺吉商贸有限公司内部股东产生矛盾,被告刘某某的股份未转给原告,原告要求二被告退款,二被告以45000元是原告应付的报酬款,97990元是原告欠邰翔霞的款相抵为由,不同意返还。双方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二被告收到原告的股权转让款97990元,有原告向被告王可容银行账户转账回执及二被告庭审认可为证,虽双方协商转让股份,后因其他原因该股份未转让,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二被告收原告的97990元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不当得利,现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该款,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因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是转股费用,并未写明是借款,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二被告借原告的款或欠原告的款,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的事实又自相矛盾,且二被告又提出质疑,故该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二被告辩称,原告欠他人的款,其将股份转让给他人以抵欠原告的款,原告不予认可,故二被告辩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刘某某、王可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某的股权转让款9799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执行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二、驳回原告杨某某请求被告刘某某、王可容偿还4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600元,被告刘某某、王可容负担905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7日,张有明向上诉人刘某某、王可容给付45000元,上诉人刘某某、王可容出具收条。该收条注明:“今收到(转股费用)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王四、刘某某,2012年9月7日。”原审认定的其它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某某欲从上诉人刘某某手中购买股权,于2012年12月24日向上诉人王可容汇款97990元,但至今上诉人刘某某、王可容未将其股权转让给杨某某,故上诉人刘某某、王可容收取被上诉人杨某某给付的97990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上诉人刘某某、王可容上诉称在原审中提交的银行转账凭条只能表明资金的流向,不能证明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或者股权转让关系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刘某某、王可容还上诉称其股权已转让给内部股东邰翔霞,没转让给被上诉人杨某某,因本案诉争的股权转让款是被上诉人杨某某给付上诉人刘某某的,邰翔霞并未向上诉人刘某某支付款项,上诉人刘某某向邰翔霞出具的股权转让款收条是虚假的,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依法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朝晖 审 判 员  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石继武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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