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倪某某、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倪某某
刘英昼(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姚源军(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侯政宏(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赵丽(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某,男,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英昼,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姚源军,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大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政宏,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门晓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丽,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倪某某、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湖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黑河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英昼,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姚源军,被上诉人太平洋保险湖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政宏,被上诉人太平洋保险黑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于卫平
审判员:张可秋
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仇长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