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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侯某某与被上诉人张福利、蒋文革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国栋,黑龙江李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文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黑龙江李国栋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福利、蒋文革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2018)黑2723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丽梅
审判员 谢显才
审判员 郭志川

书记员: 马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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