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杨健,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煤二O四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翟鑫华,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男,该公司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永新,男,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佳木斯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木斯正东公司)因与东煤二O四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煤二O四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东煤二O四公司与佳木斯正东公司签订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上所印公章与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当场所印其公司公章的尺寸大小明显不一,对此,东煤二O四公司承认该合同系其与闫振铁签订并由闫振铁带离本市后盖章,至于闫振铁与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挂靠、联营、内部承包或者转包、违法分包等关系,原审法院并未查清,而该基本事实对于确定本案给付义务的主体,十分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许鸿丽
审判员 王旭辰
审判员 迟丽杰
书记员: 焉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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