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福地原粮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明德村。
法定代表人王勇,职务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杰,佳木斯市福地原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个体,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姜爱民,系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佳木斯市福地原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佳木斯市福地原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姚剑英 审判员 王首佳 审判员 丁思竹
书记员:高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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