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华某集团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汤原县汤原镇胜利街世纪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某,个体工商户,住汤原县。
上诉人佳木斯市华某集团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汤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汤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俊梅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银冰
审判员 姜广武
代理审判员 高阳
书记员: 付丽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