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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余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北金力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殷正升(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为调解),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金美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力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擂鼓墩大道北端。
法定代表人石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严雪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金力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吕丹丹、代理审判员李小辉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退还给上诉人余某某。

审 判 长  袁 涛 审 判 员  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石继武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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