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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伊某永旺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某永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汤旺河区伊嘉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伟,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系伊某永旺食品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河南省许昌县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军,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某永旺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伊某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712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伊某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2015)汤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王某能积极支付被害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0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该100000元医疗费与本案判决伊某永旺食品有限公司给付王某垫付的医药费61,000元是否有重叠部分,如有重叠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焦杨
审判员 于晓星
审判员 盖国建

书记员: 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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