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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伊某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郎某某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某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某市。
法定代表人:李选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林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伊某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伊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嘉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湧海,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11年4月9日,林都公司与郎某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约定预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A#楼东数第五户西数二户一层门市。根据协议中的约定,不能确定本案争议房屋是置换约定给郎某某的房屋。且案外人李德荣已持有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一审判决争议房屋归郎某某所有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荫县人民法院(2016)黑072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荫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伊某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焦 杨 审判员 张紫微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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