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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伊春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来、原审被告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春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传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伊春林业工程公司经理。
上诉人伊春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来、原审被告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6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伊春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伊春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春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8.22元,减半收取1934.11元,由上诉人伊春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利 审 判 员 李 嘉 代理审判员 杨 洋

书记员:李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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