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伊某市坚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吴英华
马冀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某市。
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某市坚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某市。
法定代表人:兰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冀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某市坚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岔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3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伊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上诉人伊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代红光
书记员:李晨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