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某支行
杨成库(黑龙江盛尚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某支行。
负责人李友慧,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成库,黑龙江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诉人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某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伊某市伊某区人民法院(2013)伊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某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成库、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后,上诉人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某支行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原审认定上诉人是漏水管道所有人和使用人,有维修义务,判决承担赔偿责任错误。
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二审审理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居住的繁荣商厦综合楼系上诉人单位承建,楼房验收使用后,一直由上诉人单位实际管理。该楼主下水管道因上诉人管理不善造成下水排污堵塞致使楼里排水管道不畅通造成下水倒灌,导致被上诉人地下室存放的物品被水浸泡,上诉人单位作为该楼的实际管理者,应对整栋楼房的公共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检修。因上诉人未及时进行维护和检修,导致被上诉人财产遭受损害,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财产损失的数额无异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居住的繁荣商厦综合楼系上诉人单位承建,楼房验收使用后,一直由上诉人单位实际管理。该楼主下水管道因上诉人管理不善造成下水排污堵塞致使楼里排水管道不畅通造成下水倒灌,导致被上诉人地下室存放的物品被水浸泡,上诉人单位作为该楼的实际管理者,应对整栋楼房的公共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检修。因上诉人未及时进行维护和检修,导致被上诉人财产遭受损害,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财产损失的数额无异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由上诉人承担。
审判长:黄利
审判员:于晓星
审判员:张紫微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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