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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伊某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某、任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某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某市伊某区前进办扶林社区傲城居住小区6号楼2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张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辉,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某市伊某区南山洞2楼三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某市伊某区南山洞2楼三门。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立新,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某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任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某市伊某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孙某、任某某起诉时请求,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将亿科公司开发的位于伊某区黎明路与青山路交叉处的门市房109.25平方米,多出的37.15平方米房屋面积的所有权确认归孙某、任某某所有,不给付37.15平方米的房价款。一审应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某市伊某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某市伊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亿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玉红 审判员  张紫微 审判员  郭良富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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