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勃利县城西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勃利县东北亚中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春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付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继忠 审判员 汤文光 审判员 孙国军
书记员: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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