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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某某与被上诉人勃利县东北亚中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勃利县城西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勃利县东北亚中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春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付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继忠 审判员  汤文光 审判员  孙国军

书记员: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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