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付守业、马成某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守业
马成某
黑龙江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守业,住大庆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成某。

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前,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冈县美名苑小区东区二号楼3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张俊宝,职务经理。
上诉人付守业、马成某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守业及付守业与马成某的共同其委托代理人向前,被上诉人张俊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杜雪红
审判员:付振铎

书记员:王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