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齐智学(河北磅礡律师事务所)
齐占斌
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齐智学,河北磅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占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某某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3)涞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齐智学,被上诉人齐占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3)涞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3)涞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恒然
审判员:曹文弟
审判员:崔金方
书记员:孙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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