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五大连池市元青山林场。法定代表人李兴波,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谢本山,该场场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张之敏,黑龙江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曲铁军,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卫平 审 判 员 沈洋洋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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