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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五大连池市元青山林场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五大连池市元青山林场。法定代表人李兴波,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谢本山,该场场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张之敏,黑龙江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曲铁军,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卫平 审 判 员  沈洋洋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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