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五大连池市世某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五大连池市。
法定代表人陈世某,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晨,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代理人孔祥辉,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
原审被告讷河市鑫喜良玉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讷河市。
法定代表人鲁春伟,该合作社经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曹 伟 审 判 员 沈洋洋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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