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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五大连池市世某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原审被告谭某某、讷河市鑫喜粮玉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五大连池市世某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五大连池市。
法定代表人陈世某,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晨,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代理人孔祥辉,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
原审被告讷河市鑫喜良玉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讷河市。
法定代表人鲁春伟,该合作社经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曹 伟 审 判 员  沈洋洋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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