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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某某与被上诉人黑龙江乌拉嘎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非,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乌拉嘎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荫县乌拉嘎镇。
法定代表人:刘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井凯,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芳芳,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某某与被上诉人乌拉嘎金矿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原审以确认劳动关系案由来审理此案不当,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申请仲裁一年时效限制,故原审属基本事实不清及判项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荫县人民法院(2016)黑072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荫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玉红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张紫微

书记员:郭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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