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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某与被上诉人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某
蒋丽梅(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
单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丽梅,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某,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于某因与被上诉人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区人民法院(2013)伊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某及委托代理人蒋丽梅,被上诉人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某与被上诉人单某某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上诉人提出该协议是在被上诉人胁迫情况下签订的,但其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实,亦未行使撤销权。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某与被上诉人单某某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上诉人提出该协议是在被上诉人胁迫情况下签订的,但其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实,亦未行使撤销权。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审判长:韩玉红
审判员:黄利
审判员:于晓星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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