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琳,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黑龙江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美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关于于某某《房屋买卖协议》效力问题。虽然于某某是与案外人王亮(自然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争议房屋是否为利智公司认可的抵账房,王亮是否有权出售该争议楼房的情况下即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2、关于占有使用问题。于某某提供了林水公司出具的《智成御景花园小区入住明细表》证明其对争议房屋合法进户,一审法院在未查明林水公司是否为智成御景花园小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小区其他业主是否在该公司办理过进户手续的情况下即认定林水公司不是争议小区的物业公司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8)黑078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铁力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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