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亮,黑河市民建法律服务中心理事长。
原审被告: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河市。
上诉人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原审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7)黑110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以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1.00元,减半收取5,330.50元,由上诉人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关 实 审判员 王 凤
书记员: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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