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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丰某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崔某某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丰某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何建兴(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
郑娅(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
张子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丰某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久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建兴,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娅,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子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丰某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某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建兴、郑娅,被上诉人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丰某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丰某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丰某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丰某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

审判长:张认众

书记员: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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