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某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何建兴(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
郑娅(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
张子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丰某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久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建兴,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娅,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子华,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丰某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某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建兴、郑娅,被上诉人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丰某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丰某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丰某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丰某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
审判长:张认众
书记员: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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