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王文斌
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商品砼搅拌站
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杜钟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斌,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商品砼搅拌站,住所地邯郸市砖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吾,该站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2039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2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审判长:左建阔
审判员:杨俊英
审判员:张静
书记员:李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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