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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新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袖建设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龙腾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月丹,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新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混凝土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广东畈村北枫桥。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建、黎琼楼,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袖建设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咸宁宏昌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并未依法追加被告,遗漏本案的当事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同时,上诉人中袖建设公司提出对其公司印章进行技术鉴定的书面申请,一并提交了该公司的真实印章样式,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的这一申请,亦未作出回复,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3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袖建设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炳南 审判员  程金文 审判员  郭 华

书记员:纪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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