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因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梁增元
孟尚圆(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陈立乾(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王昆岩
张新茹(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
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
徐学著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518号。
负责人吴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增元,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孟尚圆,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16号。
负责人崔世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乾,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昆岩,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保定市南市区慧泽园西楼餐厅经理,住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张新茹,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221号发展大厦主楼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杨能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学著,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因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铁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增元、孟尚圆,上诉人联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立乾,被上诉人王昆岩的委托代理人张新茹,被上诉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学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16号窨井下,有二上诉人和广电公司的通信线路,该三公司是此通信线路的管理和使用人。三公司在使用和维护线路时,必然开启和闭合窨井井盖,理应承担对窨井的日常管理、修缮和维护义务。虽然二上诉人都否认对该窨井管理,但其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窨井的管理者。故原审法院认定三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上诉人王昆岩碾压到未盖符实的窨井井盖上,导致摔倒在地。对于该事实,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认可,对其主张被上诉人王昆岩摔伤完全是自身过错造成的,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案件受理费的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预交1155元,由该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预交1155元,由该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16号窨井下,有二上诉人和广电公司的通信线路,该三公司是此通信线路的管理和使用人。三公司在使用和维护线路时,必然开启和闭合窨井井盖,理应承担对窨井的日常管理、修缮和维护义务。虽然二上诉人都否认对该窨井管理,但其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窨井的管理者。故原审法院认定三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上诉人王昆岩碾压到未盖符实的窨井井盖上,导致摔倒在地。对于该事实,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认可,对其主张被上诉人王昆岩摔伤完全是自身过错造成的,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案件受理费的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预交1155元,由该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预交1155元,由该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硕
审判员:赵鹏壮
审判员:徐超

书记员:佟铁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