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住所黑河市。
代表人:林晓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碧旭 审判员 贺 颖 审判员 王 凤
书记员: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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