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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付继成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华,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继成,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南岔区林业局防火指挥部工人。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黑龙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继成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7)黑070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保黑龙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华、被上诉人付继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平安财保黑龙江分公司所举证据赔款通知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能够证明其向案外人金志强理赔后获得追偿权的事实。二审中平安财保黑龙江分公司提供的车损照片、车辆定损记录、车辆维修明细仅是其单方记录,付继成未参加,该证据的形成不具有合法性,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对平安财保黑龙江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平安财保黑龙江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焦杨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 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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