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董一菲(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郭彦生(河北武安恒信法律服务所)
刘爱学(河北武安恒信法律服务所)
温某某
温某某
贾赞勤(河北武安上团城乡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保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一菲、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委托代理人郭彦生、刘爱学,武安恒信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贾赞勤,武安市上团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邯郸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温某某、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0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广覆性、公益性等特点。该险种并非纯粹意义上的商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7ee256948116407d952b75acf8ab1c50:3Article|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上诉人关于应仅在交强险条]]款无责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100元财产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广覆性、公益性等特点。该险种并非纯粹意义上的商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7ee256948116407d952b75acf8ab1c50:3Article|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上诉人关于应仅在交强险条]]款无责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100元财产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娟
审判员:白燕
审判员:张艳芬
书记员:王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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