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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单维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冬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东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之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汉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凌志,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所查事实相同。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书证予以证明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汉武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自2004年11月11日至2010年11月11日,到期后被上诉人王汉武在规定的期限内换取了新的驾驶证,被上诉人王汉武在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并未被注销,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被上诉人王汉武在事故发生时具有驾驶资格。上诉人以其不具有驾驶资格而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据不足。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常荣印
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
代理审判员 杨柳

书记员: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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