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孙伟
李某双
岳某某
谢某某
勃利县人民医院
刘强
朱岩(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广辉,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伟,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双,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谢海龙(谢某某的父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勃利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杜天佐,男,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强,男。
委托代理人朱岩,女,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双、岳某某、谢某某,被上诉人勃利县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00元,减半收取567.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元明
审判员:李晓英
审判员:李金弟
书记员:武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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