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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侯磊
张德义
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程建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45号滏东写字楼A座6层。
负责人苑如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磊,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德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邯郸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建丽,系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8月4日,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公司)所有的车辆冀D×××××客车在黄凤山的驾驶下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时,与王宪平驾驶的冀D×××××轿车相撞,造成王宪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凤山、王宪平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在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达成调解协议,两车的损失共计53660元(其中冀D×××××号车车损为6360元)。冀D×××××客车承担的费用为26830元,冀D×××××车的损失费用为23650元(26830元-3180元)。在此次事故中,冀D×××××车损为42000元、王宪平的医疗费为1077.71元、护理费2412.34元(10338.60元÷30天×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50元(50元/天×7天),以上王宪平的损失共计45842.05元。万合公司在大地保险公司为冀D×××××客车投保了交强险,保单号为×××,保险期间自2009年8月10日零时起至2010年8月9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时在承包期内。万合公司冀D×××××客车驾驶人黄凤山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已被记满12分。
本院认为,大地保险公司上诉称驾驶员黄凤山驾驶证被记满12分,在考试未合格前属于未有驾驶资格,故其此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驾驶员在一个计分周期记满12分并不意味着自动丧失有效驾驶证,只要未受到交管部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资格的处罚,应视为驾驶员仍有驾驶资质,故大地保险公司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应予以赔偿。关于大地保险公司所提诉讼费用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由大地保险公司负担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故其此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至于大地保险公司所提本案为合同纠纷,应依照合同约定分项理赔的主张,因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虽是以合同关系为纽带,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大地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一审判决的数额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故大地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大地保险公司上诉称驾驶员黄凤山驾驶证被记满12分,在考试未合格前属于未有驾驶资格,故其此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驾驶员在一个计分周期记满12分并不意味着自动丧失有效驾驶证,只要未受到交管部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资格的处罚,应视为驾驶员仍有驾驶资质,故大地保险公司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应予以赔偿。关于大地保险公司所提诉讼费用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由大地保险公司负担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故其此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至于大地保险公司所提本案为合同纠纷,应依照合同约定分项理赔的主张,因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虽是以合同关系为纽带,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大地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一审判决的数额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故大地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志勇
审判员:赵建平
审判员:郭晶

书记员:程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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