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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柳某、赵某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德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峰,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女,汉族,系北京链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战,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个体车主,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林,七台河市新兴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某、赵某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峰、上诉人柳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战、被上诉人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柳某乘坐被上诉人赵某某营运的微型车,双方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承运人赵某某有将乘客柳某安全运抵终点的义务,因其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柳某受伤住院,故对于柳某的各项损失,被告赵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上诉人赵某某的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上诉人应在保险限额内就本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上诉人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柳某伤残等级上适用标准错误问题,因本案存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和旅客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被上诉人柳某选择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未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进行诉讼,鉴定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柳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超载位置,超载人员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证实。因本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保险金额每人限额为400000.00元,被上诉人柳某的各项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过保险赔偿限额,故被上诉人赵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继忠
审判员 孙国军
审判员 汤文光

书记员: 丛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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