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责任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孙某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富某某、刘莹莹、刘某、岳小军,原审第三人孙某县大河口林场保险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责任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孙某支公司。
代表人:王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孙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莹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大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孙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小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孙某县。
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杰,孙某县孙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孙某县大河口林场。
法定代表人:张洪森,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冬,该场副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责任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孙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某某、刘莹莹、刘某、岳小军,原审第三人孙某县大河口林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孙某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黑河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审原告富某某、刘莹莹、刘某、岳小军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孙某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6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一审原告富某某、刘莹莹、刘某、岳小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0.00元,减半收取1,10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责任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孙某支公司负担660.00元,由富某某、刘莹莹、刘某、岳小军负担4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0元,减半收取33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责任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孙某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碧旭 审判员  刘树军 审判员  贺 颖

书记员:钟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