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正阳大街175号。负责人:赵宏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伟,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琳,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负责人:李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简称铁力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权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某在交警部门经黑龙江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等内容进行鉴定时,上诉人铁力人保公司未被告知参加鉴定,且该鉴定不是法院委托,导致铁力人保公司选择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法定权利被剥夺。一审庭审时,铁力人保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由法院委托重新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9元予以退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